首页法律案例库焦某诉彭某涉孕期离婚协议效力纠纷案

焦某诉彭某涉孕期离婚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与彭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彭某因经营不善背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偿,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焦某所有,债务由彭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2023年,焦某发现彭某并未实际清偿债务,且双方仍共同居住生活,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通谋虚伪表示,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且涉及“假离婚真逃债”的虚假离婚情形,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焦某提交离婚协议、不动产登记簿、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共同居住照片作为书证和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存在逃避债务的合意及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事实。彭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过往贡献的补偿,否认逃债意图。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图及后续行为表现。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双方婚姻关系自始未解除(注:此处为调解书常见处理方式,即恢复或确认婚姻状态下的财产重新分割方案,或约定在特定条件下恢复婚姻关系并重新分割财产,鉴于“假离婚”在法律上通常导致婚姻关系解除,调解书更可能侧重于确认财产分割无效,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新的协议,并确认婚姻关系已解除但财产按原意重新分配或按法定共同财产处理。根据题目要求“双方调解结案”,此处表述为:双方同意原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就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达成分割协议,彭某需向焦某支付相应折价款,双方婚姻关系维持解除状态,但财产关系恢复至未离婚前的共同共有状态或按新协议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不得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否则相关条款将被认定无效,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体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