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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何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何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公司股权、房产及存款全部归何某所有,杨某净身出户,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杨某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某随即转移名下资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杨某发现后,收集了双方离婚前后频繁沟通转移资产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资产异常变动的银行流水。杨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杨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录音)、电子数据(微信记录)及书证(银行流水),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恶意串通行为。何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协商,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资产转移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杨某与何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对原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重新分割,鉴于何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时对其少分或不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打击利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社会诚信体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