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江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江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商贸公司。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公司股权及不动产归江某某所有,何某某承担全部债务。债权人起诉后,何某某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主张该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以清偿债务。江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应由何某某独自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责任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何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作为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逃债意图;江某某提交离婚登记证明及无共同生活证据,主张离婚真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是否具备实际履行离婚协议的生活基础。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具离婚效力,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不得通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逃避法定债务,法院将穿透审查真实意思表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