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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现处于哺乳期。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黄某所有,赵某配合办理过户,但赵某一直未履行。现黄某怀孕,急需住房安置。赵某主张该房产涉及其父母部分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或对其个人的继承期待,要求重新分割。黄某认为协议合法有效,赵某违约。双方就房产归属及贷款承担产生争议,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协助过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原告黄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贷款合同及孕期检查证明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协议效力及自身特殊状况。被告赵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主张父母出资性质。法院组织诉前调解,鉴于案件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法官重点围绕协议履行及出资性质进行释法析理,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黄某所有;二、被告赵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剩余房贷由原告黄某独自承担;四、被告赵某放弃对该房产的任何权利主张。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约束力,即便涉及父母出资,若协议已明确归属,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法院在调解中充分考量孕期及哺乳期妇女的特殊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促进了家庭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