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朱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朱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21年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陆某,存款平分。2023年,陆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境外银行账户隐匿了一笔大额理财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陆某主张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朱某辩称该资金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陆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账户存在,仅因嫌麻烦未分割,视为放弃。双方就财产性质及是否构成“遗漏”产生重大争议,陆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境外银行流水、理财合同及翻译件等电子数据,证明资金流入时间及收益性质;朱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双方离婚前的聊天记录,主张该款项来源及陆某的知情权。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组织双方对境外证据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界限。若一方在离婚时明知特定财产存在却未主张分割,通常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难以认定为“遗漏”。原告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该财产在离婚时确实处于隐匿状态且对方不知情,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