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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邓某某离婚后,赵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邓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赵某某主张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邓某某辩称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已明确放弃其他财产以换取子女抚养权,故拒绝分割。双方因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赵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赵某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邓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资金流水。双方对房产性质存在重大分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购房资金来源及产权登记时间,作为认定财产性质的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就房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费达成和解。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争议中,若双方能达成和解,法院准许撤诉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减少司法资源消耗。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