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博某某承担。2022年,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连带清偿,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偿还。博某某履行后,依据离婚协议向高某某追偿。高某某抗辩称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存在歧义,且部分债务实为其个人挥霍所致,不应由博某某全额追偿。博某某主张协议明确约定“所有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高某某应返还其代为清偿的全部款项。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协议解释产生重大分歧,诉至法院要求重新界定债务分担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在于书面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债务性质的认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债权人胜诉判决书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核心证据;高某某提交了部分资金流向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特定款项用于其个人非家庭用途。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博某某关于高某某返还部分代偿款项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而言,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有效,但鉴于部分债务确系高某某个人不当行为产生,依据公平原则,判令高某某承担其中30%的清偿责任,博某某自行承担7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后,夫妻内部追偿需结合债务实际用途及公平原则进行细分。对于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在证明个人债务性质上的采信标准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形式契约效力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