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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然而,张某在离婚后不久发现李某隐瞒了其孕期事实,且孩子实为张某亲生。张某认为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且李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涉孕期子女抚养条款的解释及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孕期诊断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及离婚协议书原件作为主要物证与书证,证明李某隐瞒孕期事实及子女血缘关系。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已完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撤销。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争议及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当事人对协议条款解释及重大误解认定的复杂性。特别是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节下,法院需审慎平衡身份关系稳定性与实质公平,提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充分披露关键事实,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