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朱某原系夫妻,朱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陆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陆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朱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陆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因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陆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该商铺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账户。朱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购房合同,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陆某与朱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商铺的分割请求,该商铺归陆某所有,陆某需向朱某支付相应折价款;三、驳回朱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已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隐私保护原则,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