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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陈所有。2023年,陈发现杨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杨个人名下,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陈主张该商铺属夫妻共同财产,且杨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重新分割该商铺,并依据过错原则要求杨少分或不分财产。杨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陈,陈当时无异议。双方对商铺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存在重大争议,涉及财产隐匿与过错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商铺租赁合同及租金入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该商铺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收益且由杨实际控制。被告杨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商铺为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并委托评估机构对商铺现值进行评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某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商铺归原告陈某某所有;二、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财产隐匿行为中的关键作用。裁判体现了对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惩戒,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