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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博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张某某发现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张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博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已涵盖所有潜在财产。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商铺为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继承财产是否属于遗漏的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协议的概括性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再审期间,张某某提交了原离婚协议书、继承权公证书及商铺产权登记信息,主张该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未分割。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及财产清单,证明双方已知悉该财产并自愿放弃分割权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书面质证,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概括性条款的法律效力,提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全面披露财产状况。对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情形,若协议中已有明确放弃或涵盖性约定,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避免无限期追溯。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