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沈某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中国籍)与沈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位于上海的房产归沈某某所有,但需待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办理过户,此前由谭某某居住。2023年,沈某某去世,其继承人主张该房产已归其所有,要求谭某某腾退并分割遗产。谭某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待子女成年后过户”为附条件条款,条件未成就前所有权未转移,且其享有居住权。双方就协议条款解释及房产归属产生争议,谭某某诉请确认房产暂不属于遗产范围并驳回腾退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子女出生证明及居住事实证据;被告方提交了沈某某的死亡证明及继承权公证书。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中过户条款的性质(是物权变动约定还是债权约定)及居住权是否存续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涉案房产在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属于沈某某的遗产范围;被告方要求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附条件过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厘清了债权约定与物权变动的界限。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约定若附有条件,条件未成就前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该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保护了弱势方的居住权益及协议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