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刘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女方)与刘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2022年,男方以该条款表述不清、未明确是否包含屋内家具家电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及交付物品。女方遂诉至法院,主张协议中“房产”一词在日常生活语境及交易习惯中应包含固定装修及附属设施,要求男方履行协助过户及交付屋内物品的义务。男方辩称协议仅指房屋产权,不包含动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屋内家具家电购买凭证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协议签署时屋内物品确属夫妻共同财产且价值较大。被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排除家具家电。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通常含义及双方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原告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交付屋内全部固定装修及附属设施;三、驳回被告刘某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解释规则。法院坚持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相结合,认定“房产”在离婚财产分割语境下通常包含不可分离的附属物,保护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原则的合理平衡,为类似协议条款解释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