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焦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生活。离婚时,双方签署协议分割了国内房产及存款,但未处理焦某某在境外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离婚后,谭某某通过焦某某手机中的私密录音(视听资料)发现该遗漏财产,遂申请强制执行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要求对遗漏的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割。焦某某辩称该财产属个人婚前财产且已放弃分割权利。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对境外遗漏财产的处理及执行异议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书面审理。鉴于双方对遗漏财产事实无争议,仅对分割比例存在分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谭某某提交了境外信托文件及焦某某承认该财产存在的录音证据。焦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分割比例应倾斜。法院审查了涉外婚姻相关法律适用及证据效力,确认遗漏财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依法应予分割。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谭某某与焦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焦某某在境外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焦某某同意将该信托受益权的50%权益转让给谭某某,并配合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就原离婚协议及遗漏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另行主张分割。在涉外婚姻中,对于境外遗漏财产,只要证据确凿且属于婚内所得,即便原协议未提及,法院仍可依申请或诉讼进行分割。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