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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曾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曾某全额承担。后债权人主张权利,麻某被迫清偿部分债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曾某追偿。曾某抗辩称协议中“共同债务”定义模糊,且部分款项实为麻某个人挥霍,拒绝履行。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协议条款解释产生重大分歧,麻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鉴于争议焦点涉及实体权利义务重新界定,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还款凭证作为物证与书证;曾某提交家庭日常消费流水及聊天记录,试图证明部分债务非共同生活所需。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有效,但鉴于部分债务性质存疑,曾某同意在原有约定基础上,额外支付麻某人民币五万元作为补偿,麻某放弃其余追偿请求。双方确认再无其他争议,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与外部对抗力的区别。在执行程序中,若一方已对外清偿,可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同时,提示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明确债务明细,避免条款模糊引发后续纠纷,体现了司法对契约精神与公平原则的平衡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