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周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系夫妻,周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子女由周某抚养,陆某支付抚养费。后陆某主张周某未履行探望协助义务,且协议中关于“周末探望”条款存在歧义,遂诉至法院要求明确探望权行使方式。周某以军婚保护为由抗辩,称陆某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偷录,侵犯隐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非军人一方探望权的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陆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一段与周某协商探望事宜的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主张周某故意阻挠。周某质证认为该录音未经同意,合法性存疑。法院重点审查了录音内容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军人职业特殊性,对探望安排进行了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中,应兼顾军人职业特殊性与非军人方合法权益。在证据采信上,确立了偷录视听资料在特定情形下的合法性边界。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