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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张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但张某某长期未履行。博某某曾起诉要求强制执行,后因证据不足被驳回。2023年,博某某再次起诉,主张张某某违约。审理中查明,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博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家暴事实及张某某拒绝履行协议的情况。张某某辩称已部分履行,但无法提供有效凭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认定,同时涉及家暴情节对过错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质证,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作出裁定。原告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被告未履行协议及存在家暴情节。被告张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离婚协议的合法性,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处分权,原告在再审阶段申请撤诉获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同时,法院在审查中确认了家暴情节对离婚协议背景的影响,提示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明确违约责任,并妥善保存家暴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