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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谢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郭某,谢某配合过户,并约定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谢某拒不履行过户义务,且长期拖欠抚养费。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财产分割条款。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且双方对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公平性存在争议。郭某主张谢某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谢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拒绝配合过户,认为郭某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郭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价值鉴定意见,证明谢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及房产当前市场价值。谢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仅提交部分转账记录试图证明已履行部分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谢某违约事实,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郭某与谢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条款合法有效;三、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郭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并将房产增值部分的一半支付给郭某;四、谢某补付拖欠的子女抚养费。驳回谢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特别是针对一方拒不配合过户的情形,法院可依据协议直接判决履行。同时,强调了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应优先保障其抚养权益,对恶意违约方予以制裁,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家庭伦理秩序。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