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黄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经营跨境贸易。2021年,双方为规避巨额商业债务,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假离婚”,将全部资产归黄某某,债务由何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判决何某某、黄某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阶段,何某某发现黄某某隐匿部分位于境外的股权收益,遂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在逃避债务语境下的效力认定,以及涉外资产在执行程序中的查控与处置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何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境外股权登记文件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主观恶意及资产转移事实。被执行人黄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反驳证据。合议庭结合庭审调查,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确认该财产分割约定无效,旨在打击通过虚假离婚逃避执行的行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境外股权收益及境内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债务;黄某某同意配合办理资产过户手续,何某某放弃对黄某某个人其他财产的进一步执行申请。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效力边界,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对于涉外婚姻中的隐匿资产,法院通过执行阶段的实质审查与调解,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与执行程序的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