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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博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女方)与博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博某某支付冯某某经济补偿金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签订后,博某某仅支付首期10万元,余款及房产过户事宜一直拖延。冯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某某履行剩余款项支付义务及协助过户。鉴于博某某为现役军人,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规定及离婚协议违约责任的认定。博某某辩称因部队任务繁忙及家庭矛盾未完全化解,暂不具备履行条件,但未能提供不可抗力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冯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双方关于催款的微信聊天记录(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博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提交书面答辩状,承认欠款事实但主张履行困难。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中,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虽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但原告在二审阶段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意愿的尊重,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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