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赵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赵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赵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离婚后,赵某未按约交付女儿户口档案以便办理入学,且吴某发现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部分共同财产。因赵某未履行协助义务及补偿款支付义务,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剩余补偿款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失。本案特殊在于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与协助义务的履行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吴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赵某未配合办理户口迁移的沟通记录作为书证;赵某提交了女儿实际由其照顾的照片及收入证明,主张无力支付剩余款项。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经济补偿及协助义务的条款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吴某诉请,判令赵某向吴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剩余经济补偿金3万元;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经济补偿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即便一方主张经济困难,也不能免除其依约履行的义务。同时,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协议违约中的支持持谨慎态度,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维护交易稳定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