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胡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胡某某抚养,曹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曹某某发现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大额定期存款,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鉴于双方婚生女目前尚处于哺乳期,曹某某主张该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以保障子女及自身权益。胡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问题作出最终处理,拒绝重新分割。双方协商未果,曹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存款凭证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存款存在及未分割事实;胡某某提交了资金流向证明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资金性质。双方围绕存款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哺乳期子女的特殊保护需求,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力求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化解矛盾。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定期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2. 胡某某同意将该笔存款的60%支付给曹某某,用于子女抚养及曹某某生活补助;3. 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无其他遗漏财产争议;4. 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调解协议内容已记入笔录,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及哺乳期子女权益保护时,法院倾向于通过调解平衡各方利益。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以及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贯彻,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调解与裁判相结合的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