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孙某协议条款解释及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孙某抚养,吴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吴某发现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大额存款及房产收益,遂诉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变更抚养权。孙某辩称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最终分割,且吴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隐匿行为。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解释产生重大争议,吴某主张该条款不能涵盖未披露的隐匿资产,孙某则坚持协议效力。案件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协议条款的覆盖范围及隐匿财产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吴某提交银行流水鉴定意见、房产登记变更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孙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孙某对鉴定意见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同时提交离婚协议原件主张协议已终结双方财产关系。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解释逻辑,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的特定存款及房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重新分割,孙某向吴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子女抚养权维持不变,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三、双方就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不能当然涵盖一方恶意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裁判启示在于,对于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法律给予受害方救济途径,体现了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隐蔽手段侵害配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