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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郭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2023年,刘某发现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隐匿,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刘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郭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刘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故无权再行主张。此外,刘某在庭审中提及郭某在婚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虽未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但作为影响财产分割公平性的考量因素。双方对商铺权属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存在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合同、产权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原件等物证与书证,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刘某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积蓄;郭某则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商铺登记时间证明,试图证明其个人属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未组织开庭听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行使处分权,通过撤诉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同时,提示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时,当事人需充分举证证明财产性质及隐匿事实,否则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撤诉裁定也反映了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及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的意愿。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