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徐某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徐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徐某某需在离婚后三个月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某小区房产过户至张某某名下,作为折抵部分财产分割款。离婚后,徐某某按时支付抚养费,但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擅自将房屋出租。张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某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逾期违约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效力及违约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房屋租赁合同,并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曾口头承诺配合过户但事后反悔。被告徐某某辩称因房屋存在抵押纠纷导致无法过户,并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持续支付抚养费。双方围绕房产过户障碍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展开举证质证,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对于以房产折抵财产分割款的情形,一方拒不配合过户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及违约责任,体现了司法对离婚协议严肃性的维护及对非过错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