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吴某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吴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吴某某应于离婚后一年内支付曹某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然而,吴某某仅支付首期10万元,剩余40万元及过户义务长期未履行。曹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某支付剩余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曹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告函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吴某某违约事实。吴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并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近期失业且家庭负担加重,请求减免债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及吴某某履行能力的抗辩理由。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0万元;二、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以经济困难为由单方免除履行义务。裁判体现了对离婚协议严肃性的维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诚信履行财产分割约定,保障弱势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