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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孙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原系夫妻,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离婚后,周某某发现孙某某在协议履行期间,通过隐匿银行存款、转移房产收益等方式恶意规避财产分割义务。周某某遂提起诉讼,主张孙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重新分割相关财产。孙某某辩称已按约履行,否认隐匿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孙某某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以及该行为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周某某提交了大量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包括孙某某与第三方资金往来的录音及银行流水截图,证明其存在隐匿转移行为。孙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隐匿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方案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孙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孙某某向周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双方就剩余财产分割无异议,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阶段,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强调了视听资料在证明恶意转移行为中的证据效力。裁判结果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诚信履约,不得通过隐蔽手段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