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诉焦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但未明确约定过错赔偿。2023年,陆某某主张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请离婚损害赔偿。陆某某提交了一段焦某某与异性在酒店房间内的私密视频及聊天记录截图,主张焦某某构成“与他人同居”。焦某某认可视频真实性,但辩称该行为仅为偶尔的婚外情,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之同居标准,且离婚协议已对财产进行最终分割,视为双方对过往恩怨的一揽子解决,故拒绝支付赔偿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某重点围绕视听资料(酒店监控视频、私密照片)及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举证,试图证明被告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被告焦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证据的证明力及是否构成“同居”提出抗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及过错认定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外情”与法律规定的“同居”在证据标准上的严格界限。司法实践中,偶发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若无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证据,难以直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条款。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若涉及过错赔偿,应明确约定,避免事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