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沈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继承析产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中国籍)与沈某(外籍)婚后定居中国,协议离婚时约定位于上海的房产归沈某所有,但保留陆某居住权。离婚后,沈某再婚并试图出售该房产,陆某主张其居住权未消灭,且沈某擅自处分行为侵害其权益。双方就离婚协议中“居住权”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陆某认为该权利具有物权效力,沈某则主张仅为道德义务。此外,沈某婚前在境外的部分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引发争议。陆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居住权并析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公开开庭。陆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居住登记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居住事实及协议本意;沈某提交境外资产权属证书及翻译件,主张该资产属个人婚前财产。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涉外财产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居住权设立的合法性及境外证据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陆某对涉案房产享有终身居住权,沈某不得妨碍;二、沈某婚前境外资产确认为其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三、沈某一次性补偿陆某人民币五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居住权设立的物权效力及证据审查标准。同时,厘清了婚前境外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为处理涉外籍当事人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居住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