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吴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吴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吴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曹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一段录音,显示吴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承认持有某公司股权,但该股权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曹某某认为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某存在隐匿行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吴某某辩称该股权系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概括性确认,不存在遗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股权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录音证据能否证明吴某某的隐匿意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曹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一段视听资料(录音),主张被告隐匿股权。被告吴某某提交了工商登记信息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抗辩股权归属。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并结合书面证据综合判断财产性质。
判决结果
原告曹某某在庭审前主动申请撤回起诉,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股权为婚后共同财产且存在隐匿故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财产争议时的举证责任分配。虽然涉及隐匿财产争议,但原告因证据不足选择撤诉,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遗漏财产”认定的严格证据要求,提示当事人需充分收集权属及形成时间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