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近期,陈某某发现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杨某某个人名下,且双方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陈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审理中查明,杨某某曾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陈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商铺为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同时主张因杨某某存在过错及隐匿财产行为,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离婚协议,并申请对商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进行司法评估,提交了鉴定意见作为关键证据。被告杨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但未提供充分资金流向证据。双方围绕商铺性质及是否适用隐匿财产惩罚性分割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考虑到诉讼成本及执行风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家事诉讼中的处分权。虽然涉及隐匿财产及家暴情节,但原告行使撤诉权符合程序法规定。同时,本案警示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时,当事人需权衡诉讼成本与证据充分性,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