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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朱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朱某,存款平分。离婚后,彭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大额定期存款,该存款系朱某利用职务便利转移至第三方账户,彭某在离婚时因处于哺乳期且身心疲惫,未及全面核查家庭财产。现彭某主张该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朱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彭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存款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第三方账户转账记录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被告朱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资金流向说明进行抗辩。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形成的时间节点及来源。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及举证责任分配。对于主张对方隐匿财产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且被恶意隐瞒。若证据不足或超过法定时效,法院将驳回诉请,以维护既定的财产关系稳定。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