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并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对外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所有资产归张某某,债务由胡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李某某(第三人)发现该行为损害其债权,遂起诉主张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胡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分割的约定是否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以及该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第三人李某某提交了胡某某与张某某在离婚前后频繁资金往来、公司账目未清算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胡某某与张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辩称离婚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成的证据链,以判断离婚协议是否具备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主张相关条款无效,体现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及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