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朱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因公司资金链断裂,二人对外负债共计500万元。为逃避债务,马某与朱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资产归朱某所有,债务由马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发现该行为损害其利益,遂以马某为被告提起离婚债务清偿诉讼,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虚假离婚,旨在逃废债务,请求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双方共同清偿。马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已按协议由其个人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资产转移记录及债权人催款函等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被告朱某未提交反驳证据,马某对离婚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逃债意图。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明显违背常理,且发生在债务危机爆发后,具有明显的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特征。
判决结果
原告马某在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及证据效力后,认识到其诉讼策略难以获得支持,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真逃债”行为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认定,夫妻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该约定对债权人无效。当事人试图通过形式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规避法定义务,不仅无法达到逃债目的,还可能面临财产被追回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警示公众应诚信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