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为规避朱某某对外巨额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博某某、债务由朱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仍共同居住生活。后博某某反悔,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双方系真实离婚,且原告曾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反对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及家庭暴力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子女抚养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首先尝试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巨大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主张双方无真实离婚意愿且存在恶意串通逃债行为;被告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书及社区调解记录,证明原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主张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量家庭暴力情节,依法保护无过错方权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规避法定债务,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家庭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