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陆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系夫妻,陆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经合谋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陆某、债务归于某,实为“假离婚真逃债”。后于某反悔,主张离婚系虚假意思表示,请求确认离婚无效并追究陆某过错赔偿责任。陆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且于某作为军人配偶违反军婚保护原则,无权单方面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涉军婚姻中的过错赔偿界限。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后进入再审程序。原告于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存在逃避债务的合谋。被告陆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离婚登记档案。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并依据涉军婚姻特殊保护规定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真实离婚,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同时,在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不得随意提出离婚,且若离婚系双方合谋规避债务,法院不支持基于此产生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维护婚姻严肃性与打击逃债行为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