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经合谋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被告、债务由原告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原告因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发现被告转移隐匿财产,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系真实离婚,财产分配系双方自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假离婚”以逃债的恶意串通行为,以及该行为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首先尝试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巨大未能达成和解,遂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多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离婚后仍共同居住;被告则提交离婚证及无债务纠纷声明进行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的一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原告高某某胜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但基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利益及未成年子女权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