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韩某某涉军人婚姻假离婚逃债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系夫妻,韩某某为现役军人。二人因共同经营生意欠下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偿,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韩某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韩某某承担,房产归焦某某所有,但双方并未实际分居,仍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该离婚协议涉嫌恶意串通逃债。焦某某遂以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该“假离婚”实为逃债手段,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人婚姻背景下,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焦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共同居住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资金往来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夫妻共同生活状态且无真实离婚意愿。韩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成的完整链条,以查明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同意恢复对原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其中位于某处的房产归焦某某所有,但焦某某需向韩某某支付相应折价款;三、双方共同债务由二人按比例分担,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虚假意思表示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即便涉及军人婚姻,亦不能成为逃避法定债务责任的避风港,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