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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陆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系夫妻,陆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共同债务问题产生分歧,为规避对外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婚后仍共同生活,实为“假离婚”。后陆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于某主张该离婚系恶意逃债,且陆某存在过错,请求确认离婚无效并索赔。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于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及存在逃债合意;被告陆某提交离婚证及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围绕“假离婚”事实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原告于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婚姻案件中“假离婚”认定的证据标准,强调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同时,通过准许撤诉,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平衡,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逃债。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