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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徐某净身出户,刘某承担全部债务,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刘某无力清偿,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提交银行流水、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照片及债务形成时间证明,证实双方系“假离婚”且徐某恶意转移财产。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放弃,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查明双方离婚后仍同居,且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认定该离婚协议系通谋虚伪表示,旨在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审理中,重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财产隐匿转移事实进行审查。刘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社区居住证明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双方离婚后未真正分居且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徐某虽出庭但未提交有效反证。合议庭经书面评议,确认双方存在规避债务的主观故意,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二、确认涉案房产及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徐某少分;三、驳回徐某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徐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认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定义务,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交易安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