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原系夫妻,博某某系现役军人。二人于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共同债务由博某某承担,房产归沈某某。该协议实为双方为逃避沈某某对外巨额债务而实施的“假离婚”。离婚后,沈某某债权人起诉并申请执行,发现博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沈某某遂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再审,主张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对内部债务分割的约定能否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以及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恶意逃债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后转入审判监督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沈某某提交双方离婚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电子数据及债权人催款记录,证明双方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博某某提交离婚登记证明及财产分割协议。法院重点审查电子数据形成的证据链,认定双方离婚系为逃债,协议中债务转移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博某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涉案债务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博某某同意在原有债务范围内配合沈某某履行清偿义务,沈某某放弃对博某某其他个人财产的追索,双方就本案债务清偿问题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效力边界,强调离婚协议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涉军婚姻中的恶意逃债行为,法院通过调解确认债务共担,既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坚守,对遏制利用离婚转移债务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