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谭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谭某某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谭某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张某某保留全部房产及车辆。该行为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起诉执行财产,张某某发现谭某某并未实际履行债务承担义务,且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某遂以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张谭某某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因虚假离婚导致的财产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离婚协议》等电子数据与书证。张某某主张上述证据能证明双方离婚系恶意串通逃债,且谭某某存在家暴过错。谭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诉讼时效。法院通过书面审查证据链条,认定双方离婚目的非法,且张某某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行为的法律风险,强调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指出,以非法目的达成的离婚协议中,一方不得基于该非法目的主张合法的离婚损害赔偿,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