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胡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胡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初,双方为规避胡某某对外巨额债务,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谭某某,债务由胡某某承担,但实际共同生活并未终止。离婚后,胡某某仍与谭某某同居,且利用该协议将名下多处房产低价过户至亲属名下,涉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谭某某发现后,主张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旨在逃避债务并隐匿财产,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并追究胡某某过错责任。胡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愿,财产分割已达成一致,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谭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房产过户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及胡某某转移财产的事实。胡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公证文书,主张离婚及财产分割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财产变动的合理性,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鉴于胡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判决其少分财产;三、驳回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强调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对于恶意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依法予以否定评价,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