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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郭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双方签订虚假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郭某、债务由刘某独自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婚后郭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刘某身心受损。刘某发现郭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后,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以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郭某提交书面离婚协议及房产登记证书作为物证,主张财产分割合法有效。原告刘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及银行流水,证明家暴事实及财产转移行为。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债务规避情节,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涉案房产及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重新分割,鉴于郭某存在家庭暴力及转移财产过错,刘某分得60%份额,郭某分得40%份额;双方确认婚姻关系解除,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条款的无效性,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义务。同时,在家暴背景下,法院依法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