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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彭某假离婚真逃债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被告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债权人频繁追讨。为逃避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原告所有,债务由被告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被告未实际偿还债务,债权人遂起诉要求确认该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原告起诉主张双方系“假离婚真逃债”,请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查明,双方离婚后未解除同居关系,且财产转移时间点与债务爆发高度重合,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嫌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共同生活照片、水电费缴纳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仍维持夫妻实质生活状态。被告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合议庭围绕离婚协议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进行焦点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婚姻关系视为自始未解除(注:此处为调解书常见表述,实际法律效果为恢复原状或重新分割,调解书具体约定为:双方同意按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重新分割,房产归原告所有,但需用于清偿共同债务,剩余部分归被告);三、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达成一致,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离婚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但若双方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相关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定义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