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林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林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朱某所负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林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朱某保留全部资产。该协议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债务到期后,朱某作为债权人发现林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主张林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分割的约定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该约定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衍生程序中审理。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朱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林某在离婚前曾承认“假离婚”系为躲避朱某追债,且双方并未真正解除情感关系。林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系自愿承担债务。法院结合录音内容与离婚协议显失公平的财产分配情况,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逃债的法律风险。虽然原告撤诉,但法院对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具有警示意义。司法实践明确,夫妻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该债务承担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或确认无效,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