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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周某某假离婚逃债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二人因共同经营公司产生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催讨。为逃避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车辆及存款全部归周某某所有,谭某某承担全部债务,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谭某某并未与周某某共同生活,双方仍维持家庭关系。债权人起诉后,谭某某无力偿还,遂以周某某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其债权为由,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析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行为效力,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系“假离婚”且存在恶意串通逃债意图。被告周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双方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及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结合证人证言与资金流向,认定双方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谭某某与周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车辆及存款归周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二、涉案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其中大部分资产归谭某某所有以清偿债务,小部分归周某某;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债务。法院透过形式审查实质,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诚信体系与司法公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