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朱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为逃避对第三方债权人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公司全部股权、房产及存款归朱某所有,麻某仅保留少量生活用品,并对外宣称因感情破裂离婚。然而,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且麻某继续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朱某亦未实际接管公司运营。2022年,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麻某遂起诉朱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是否构成虚假意思表示以逃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麻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公司工商登记变更记录以及双方离婚后共同居住的物业证明等物证与书证,旨在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朱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双方自愿协商结果,否认逃债意图。法院通过审查证据链条,重点核实了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及财产流向,确认了双方规避债务的合谋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法院认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虚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但鉴于麻某作为原共同债务人,其内部追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其诉请。该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逃债,否则不仅无法免除债务,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