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何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何某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期间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何某某承担,赵某某净身出户并抚养未成年子女。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赵某某遂起诉何某某,主张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划分夫妻共同债务。何某某辩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内部债务分担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及夫妻内部责任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赵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证明债务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且存在恶意转移资产嫌疑。何某某提交离婚登记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债务由其个人承担符合约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性质及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赵某某与何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何某某承担”的条款无效;二、何某某向赵某某支付其应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份额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协议的内部效力边界。虽离婚登记有效,但旨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债务转移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夫妻不得通过离婚协议恶意逃避共同债务,法院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