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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第三人的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债务由徐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质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并申请执行徐某某财产,徐某某无力偿还。徐某某遂起诉李某某,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实际生活居住需求,需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家庭成员基本生存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徐某某提交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房产过户时间线,证明双方无真实离婚意愿且存在逃债动机;李某某提交视听资料,主张系真实离婚,财产分割系对徐某某过错的补偿。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是否具备共同生活基础。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徐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及车辆归李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三、李某某向徐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四、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遏制了通过离婚形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同时,法院在认定无效后,结合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实际居住情况,未简单恢复原状,而是采取折价补偿方式,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